一間酒吧因協助及教唆兩名顧客於法定禁煙區內吸食水煙,在2021年3月2日被定罪及判罰款港幣2,000元。酒吧一名涉案員工亦被定罪及判罰款港幣1,500元。此為首宗因協助及教唆違例吸煙被定罪的個案。
水煙屬於煙斗煙草,受《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規管。任何人士在法定禁煙區,如食肆室內範圍、室內工作場所及某些室外公眾地方,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均會被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協助他人違反禁煙法同屬違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違法。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於2020年6月23日在中環一間酒吧進行偵查行動,發現兩名顧客正在酒吧的法定禁煙區內吸食水煙,兩人各被罰款港幣1,500元。該酒吧及一名職員向顧客提供水煙器具及煙草於酒吧內使用,屬協助及教唆違例吸煙,分別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及港幣1,500元。控煙酒辦重申,法例授權法定禁煙區的場所管理人阻止違例吸煙,他們亦應保障員工和顧客免受二手煙的危害。
除了水煙,在法定禁煙區使用電子煙及加熱煙亦屬違法。為了堵塞法律漏洞及確保無煙環境予顧客,政府應規定場所管理人就其管轄範圍內的違例吸煙情況負上刑責。委員會促請政府進一步擴大禁煙範圍至更多公共及私人場所例如私家車和住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