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害控制

香港現行法例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於1982年制定,歷年來先後曾作出多次修定,是現時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

條例內容主要涵括:

  • 法定禁止吸煙區;

  • 輪候時禁止吸煙;

  • 煙草產品的售賣規管;

  • 煙草廣告的涵義及管制;

  • 另類吸煙產品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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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第600章)

《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於2009年9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最新規例,任何市民如違例在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內作出吸煙行為,將被定額罰款$3,000。

條例並授權警方、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的指定人員於其管理的場地向違例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獲發通知書的違例者,須在21天內繳付罰款。如當局於限期內未能收到有關款項,違例者有可能須面對更高的罰款額以至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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