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另類吸煙產品(另類煙)在香港實施兩年。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由2022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煙,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違者可處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按《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進出口條例),進口另類煙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或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委員會主席湯修齊表示:「另類煙針對兒童及青少年,其禍害已在海外蔓延。全禁另類煙在香港實施後,保障下一代免受不同形式的煙草誘惑危害,並杜絕煙草以另類煙形式於香港流行蔓延。事實上,任何吸煙產品都有害健康,吸煙人士應該及早戒掉所有吸煙產品。委員會認為,為維護公眾健康,政府當局應考慮定期檢討另類煙相關的條例,以及審視影響,並積極研究進一步禁止管有另類煙,以及提高違反相關法例的罰則。」
委員會重申,另類煙絕非較健康或減害,越來越多醫學研究發現使用另類煙可造成嚴重健康風險。市民切勿誤信煙草廣告或因好奇嘗試,避免從而染上吸煙習慣、損害健康。另外,從外地攜帶或郵購另類煙入境亦有機會觸犯法例。委員會將與社會各界繼續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提醒市民切勿從任何途徑購買另類煙,並積極宣揚吸煙禍害及推動吸煙人士戒煙。